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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有毒有害保健品,宣威4人被提起公益诉讼

2024-04-22 15:28:09 来源:曲靖珠江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对郑长清、丁巧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宣检民公告〔2024〕9号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郑长清、丁巧珍夫妇从其他摊贩处进购“关节骨痛康复胶囊”共计4000瓶左右,用于销售给有风湿病的老年人服用,部分“关节骨痛康复胶囊”批发给他人销售。后经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药品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是:涉案药品为假药。丁巧珍、郑长清销售假药的行为破坏了药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宣威市双龙街道龙堡中路4号)
联系电话:0874-7208197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2日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对张菊连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宣检民公告〔2024〕10号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张菊连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宣威市得禄乡集镇摆摊销售“陈氏风湿骨痛一吃灵”假药;在宣威市建设街与西河路红绿灯路口旁的人行道上摆摊销售“海狗王”等二十五个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制成的保健品品种。其行为破坏了药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宣威市双龙街道龙堡中路4号)
联系电话:0874-7208197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2日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对陈美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宣检民公告〔2024〕11号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陈美艳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宣威市田坝镇新街摆摊销售“金枪不倒”等八个含有毒有害原料制成的保健品品种及“西南苗药风湿骨痛灵”假药。其行为破坏了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宣威市双龙街道龙堡中路4号)

联系电话:0874-7208197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2日


编辑: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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