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意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了四项工作任务,包括制定产地鲜切药材品种目录、规范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行为、规范鲜切药材采购行为和加强鲜切药材质量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是中药生产的前端延伸,中药生产企业对鲜切药材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中药生产企业可自建加工点(产地加工企业)或向适当的加工点协议采购鲜切药材,并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该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等各环节。中药生产企业应与加工点签订合同和质量协议,严格审核加工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按照品种制定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流程严格控制;使用产地鲜切药材,应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等。产地加工点应当开展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等。
《指导意见》强调,中药生产企业要规范鲜切药材采购使用行为,应从具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点采购鲜切药材,并签订采购合同和质量协议;采购、使用的鲜切药材应当符合趁鲜切制加工品种要求;对采购的鲜切药材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同时,要加强鲜切药材质量管理,包括加强自收自制质量管理、外购鲜切药材质量管理、中药材源头质量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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