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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解读

2024-07-02 10:25:29 来源:中国食品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消费热点难点问题,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看,《条例》具有十大亮点。

  消费者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当利益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这意味着,消费者的依法投诉举报权利不会受到影响,遇到问题仍然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但是,维权前提是依法依规,不能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否则不仅得不到相关赔偿,而且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商品标签标识或宣传瑕疵未必不构成欺诈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有观点认为,这一条是商品标签标识或宣传瑕疵的完全免责条款,认为只要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就不构成欺诈,但实际上还要同时满足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又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不构成欺诈。

  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条例》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责任作出更明确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停业或迁址需提前30日在醒目位置公告,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等。这对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预付式消费涉及各行各业,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毕竟是一部综合性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法规,不可能对预付式消费的方方面面都作出规定,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预付式消费难题。要从根源上规范治理预付式消费问题,还需要在广泛调研预付式消费实践和汲取有关地方立法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专门立法,进一步扎紧预付式消费规范发展的法治“篱笆”。

  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大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消费投诉等信息,依法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实施惩戒。

  《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消费者维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以上规定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总之,《条例》立足于解决现实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夯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条例》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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